談類似商品與近似商標的認定
根據(jù)《商標法》第五十七條第(二)項的規(guī)定,未經(jīng)商標注冊人的許可,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,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,容易導致混淆的,構成商標侵權行為。此條認定的關鍵是類似商品和近似商標,這也是商標理論和實務中認定侵權行為的兩大難點。本案中,執(zhí)法人員對類似商品和近似商標的認定進行了詳細的分析論證,體現(xiàn)出理論和實務的結合。對于何為類似商品,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(法釋〔2002〕32號,以下稱《解釋》)第十一條作出了闡述:“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(一)項規(guī)定的類似商品,是指在功能、用途、生產(chǎn)部門、銷售渠道、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,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(lián)系、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。類似服務,是指在服務的目的、內(nèi)容、方式、對象等方面相同,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(lián)系、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。商品與服務類似,是指商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特定聯(lián)系,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。”《解釋》第十二條進一步指出:“人民法院依據(jù)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(一)項的規(guī)定,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,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;《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》、《類似商品和服務區(qū)分表》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。”
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》(京高法發(fā)〔2006〕68號,以下稱《解答》)也有關于類似商品認定的規(guī)定,主要體現(xiàn)在第7點:“《類似商品和服務區(qū)分表》可以作為判斷商品是否類似的參考,但不是判斷類似的唯一參考標準。如果當事人提出與《類似商品和服務區(qū)分表》的劃分不一致的關于商品類似或者不類似的證據(jù)的,應當根據(jù)當事人提供的證據(jù)予以認定,否則應當參考《類似商品和服務區(qū)分表》認定商品是否類似。”《解答》第8點指出:“判斷商品與服務是否類似應考慮下列因素:商品與服務在性質(zhì)上的相關程度,在用途、用戶、通常效用、銷售渠道及銷售習慣等方面的一致性,即在商品和服務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,是否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、誤認。”
上述內(nèi)容雖然是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釋,但工商(市場監(jiān)管)機關在行政執(zhí)法中可參照適用。本案辦案機關正是根據(jù)《解釋》的規(guī)定,作出涉案打印機與日本兄弟工業(yè)株式會社生產(chǎn)銷售的打印機構成類似商品的認定。
本案認定的另一個關鍵是涉案商標與權利人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。根據(jù)《解釋》第九條第二款的規(guī)定,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,其文字的字形、讀音、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,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,或者其立體形狀、顏色組合近似,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(chǎn)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(lián)系?!督忉尅返谑畻l則對認定的基本原則作出說明:一是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;二是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,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,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(tài)下分別進行;三是判斷商標是否近似,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。
在本案中,涉案商標與權利人商標有文字商標,也有圖形文字組合商標,后者的近似認定更復雜一些。《解答》對此的說明為:“圖形文字組合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,足以造成相關公眾混淆、誤認的,可以認定為近似商標:(1)商標整體近似的;(2)商標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;(3)商標文字不同,但圖形相同或者近似的;(4)可以判定為近似組合商標的其他情形。”根據(jù)這4個標準,也可以看出辦案機構的認定是科學合理的。
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的侵權行為,一直是執(zhí)法實務中的難點,也是近年來較為常見的侵權形態(tài)。筆者認為,工商(市場監(jiān)管)部門的執(zhí)法人員應當加強學習,依法履職,勇于擔當,準確認定,嚴厲打擊那些妄圖打法律擦邊球的違法行為,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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